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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四川省灾后恢复重建的信贷指导意见

字号 文章来源: 2009-09-29 14:3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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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银发〔2008〕175号 2008-10-9

为指导金融机构认真执行《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国务院令第526号),《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008]21号)、《国务院关于做好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08〕22号),《关于汶川地震灾后重建金融支持和服务措施的意见》(银发〔2008〕225号)等灾后重建法规和政策,结合四川灾后重建实际,努力做好灾后重建金融支持与服务工作,增强政策实际效果,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灾后重建信贷支持的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

(一)金融机构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总体要求,深刻把握四川灾后重建工作全局和趋势,自觉把自身经营发展规划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有机结合起来,积极适应灾后重建对金融服务的需求,在促进四川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中实现金融自身的改革创新和可持续运行。

(二)金融机构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关于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各项法规、政策,按照国家关于灾后恢复重建总体筹资格局所体现的需求性质和各类资金性质,合理发挥金融机构在灾后恢复重建中的积极作用,突出重点,有保有压,积极稳妥运用信贷手段支持灾后恢复重建。

(三)金融机构对灾区灾后重建的信贷支持要坚持市场化、法制化和商业可持续的原则。既要积极支持受灾地区恢复重建,又要强化金融风险管理意识,既要积极履行金融机构的社会责任,又要注意遵循金融运行规律,注重防止金融风险和道德风险。

二、准确把握灾后重建信贷支持重点

(四)积极发放农村居民自建住房贷款,支持农村居民重建和修复因灾损毁住房。农村居民住房重建对象应为因地震导致房屋损毁、有相应经济偿还能力、财政建房补助已经到户、自筹资金达到一定比例、已取得相应的建房批准手续并且符合经办金融机构贷款基本条件、自愿申请贷款的农村居民。农房重建贷款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坚持金融机构自主审贷,防止道德风险。金融机构在覆盖成本和风险的基础上,对农房重建贷款利率给予适当优惠。农房重建信贷产品要符合灾区实际,合理安排贷款额度,积极创新还款方式。金融机构特别是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要根据自身实际,积极发放农房重建贷款,其他金融机构要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和优势,采取多种方式支持灾后农房重建。

(五)积极支持城镇居民住房重建工作,支持灾区居民购买自住住房。要积极贯彻国家已出台的住房信贷优惠政策,对受灾地区居民购置自住房的贷款利率下限调整为基准利率的0.6倍,最低首付比例下调为10%。具体利率水平和首付比例由商业银行自主确定。积极支持灾区住房开发建设。对受灾地区政府组织的因灾损毁住宅区、住宅楼重建和修复项目优先给予贷款支持。对国家确定灾区的普通商品住宅、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项目,金融机构在贷款条件方面给予优惠。对受灾居民原址重建住房、购买住房及加固住房,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贷款利率各档次均优惠1个百分点。

(六)合理发挥金融功能,加大对灾区城镇建设、公共服务、基础设施恢复重建的支持力度。对列入国家灾后重建发展规划的城镇建设、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等重点项目,要根据信贷准入基本条件,在财政资金和信贷资金合理匹配的基础上,根据其收入来源和未来现金流情况,设计和创新信贷产品和服务模式,给予积极支持。

(七)加大对灾区“三农”的信贷支持。积极支持地震灾区农业恢复生产,对农村建设中列入国家恢复重建规划的农业生产设施和基地、农业服务体系、农村基础建设等符合银行信贷条件的项目,优先给予支持。拓宽农村贷款抵押担保物范围,鼓励发展林权抵押贷款、采矿权抵押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仓单质押贷款等业务。鼓励各金融机构积极发放面向灾区农户的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扩大贷款额、延长贷款期限,对农村种养大户、特色种养业予以重点扶持。增加对受灾地区扶贫贴息贷款投放,为灾民恢复生产和生活提供扶贫贴息贷款支持。

(八)积极支持灾区企业恢复生产和重建,促进灾区产业恢复重建和产业结构调整。支持灾区产业恢复重建要和地震灾区国家发展规划、当地产业结构调整有机结合,大力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资源环境条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特色优势企业发展,支持有利于当地调整产业结构、优化产业布局、发展循环经济的企业发展。对当地重点支柱企业、利用建筑废墟发展循环经济、灾后重建专项物资保障的企业等要开辟绿色审批通道,积极给予支持。加大对灾区吸纳就业强、产品有前景、守信用的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积极加强与当地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公司)的合作。加大对灾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扶持力度,探索建立符合其经营特点的信贷管理和服务方式,对地震灾区因灾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或吸纳灾民就业达到一定人数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按照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积极发放贷款,支持灾区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

三、根据灾后重建实际创新信贷产品,改进金融服务

(九)努力提高灾后重建金融服务水平。金融机构要转变营销方式,主动深入灾区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及业务发展需要,加强灾区金融政策和产品宣传,促进银企信息沟通。对于灾区企业、居民、农户等提出的金融服务需求,要积极响应,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和市场定位,合理设计服务方案和产品,努力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十)进一步完善灾后重建信贷管理体制。各金融机构要尽快制订符合灾后重建的信贷管理办法和有关政策制度,在信贷准入、信用评级、授权授信、信贷审批、资金管理、操作流程等方面,进一步调整完善信贷管理体制,为灾后重建信贷服务的可持续运行奠定制度和政策基础。在保证恢复重建贷款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尽量简化手续,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及时调整信贷准入标准,对因地震灾害造成偿债能力暂时下降的优质企业,要确定合理的缓冲期,在一定的期限内暂不调低其信用等级,并根据需要积极给予新增授信支持。要积极配合财政贴息政策,做好灾后恢复重建贴息贷款发放工作。

(十一)根据灾后重建实际需要积极开展金融创新。金融机构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针对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组织等的特点,依托产业链和中小企业产业集群,积极开展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构建风险、权益合理分配、相互制约的正向激励机制,着重在贷款担保和风险管理上有所创新。针对灾区企业固定资产损毁严重的实际,积极推广会员制担保公司、小企业联保集合等做法,积极探索动产抵押、收费权、经营权、股权、知识产权质押等灵活多样的抵质押担保方式。优先为符合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有市场前景、有稳定现金流、信用良好的企业发放信用贷款。各金融机构要积极探索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在灾区没有营业网点的金融机构可以开展跨地区贷款业务,支持灾区重建。

(十二)积极推动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业务。金融机构要根据灾区企业经营状况和资产结构,选择适宜的产业链条和产业集群,充分利用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开发适合灾区企业融资需求和应收账款特点的信贷创新工具,大力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业务,盘活企业存量资金,积极为灾区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民营企业提供创新金融服务。

四、创新融资机制,多渠道筹措恢复重建资金

(十三)积极创新金融市场融资工具。充分依托银行间债券市场和其他金融市场创新融资产品,积极引导和帮助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债务融资工具;积极探索发行中小企业债券,推动中小企业贷款资产证券化试点;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开发面向灾后重建的信托理财产品;支持和帮助灾区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通过发行次级债券、混合资本债券、普通金融债券等方式补充资本金和扩大灾后重建信贷资金来源。

(十四)积极创新融资机制,协助灾区政府增强资金筹措能力。要积极帮助灾区政府引导和募集社会资金设立灾后恢复重建产业投资基金和支持恢复重建的各类基金,帮助灾区有稳定收益的交通、水务、能源等基础设施项目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支持灾区政府探索建立新型住房融资金融机构和专业性住房融资担保机构,争取开展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和住房融资租赁业务试点。

(十五)积极鼓励各金融机构在灾区设立新的分支机构或者参与组建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积极开展支持“三农”和中小企业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

五、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努力维护灾区信用秩序

(十六)金融机构要切实做好受损资产的清理和管理工作。重灾区特别是极重灾区农村信用社,要全面摸清信贷资产和自身固定资产的损失情况,认真核实客户损失、信贷资产形态变化等情况,运用多种手段,尽最大可能控制信贷资产形态下迁。对于符合现行核销规定的贷款,按照相关政策和程序,及时启动内部核销程序。对于不符合现行核销规定条件、但企业和个人确有还款困难的贷款,积极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对因灾形成的不良债务实施有效重组,促进企业尽快恢复生产经营,逐步增强偿债能力。各金融机构要采取切实措施有效防止随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防范冒用他人名义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等证明文件非法侵占他人财产权益。

(十七)加强灾区信贷征信管理。对于灾前发放、因灾不能按时归还的贷款,金融机构要政策要求积极做好暂缓上报征信系统工作,建立震后特殊时期的信用报告解读和异议处理机制,使灾区群众和企业能够得到方便快捷的救灾信贷支持。要认真落实将灾后发放贷款,特别是农房重建贷款纳入征信系统的工作,借助征信管理系统,切实防范信贷风险。

(十八)加强灾区信用建设,努力维护金融稳定。把灾后重建金融支持与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紧密结合,重视和加强有关灾后重建金融政策的宣传解释,引导各方正确理解和把握政策,大力开展信用乡镇、信用社区创建活动,巩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成果,努力为灾后重建金融支持工作奠定坚实的社会信用基础。重灾区特别是极重灾区农村信用社要加强自身资金计划和头寸管理,认真测算资金供求,合理安排资金平衡,切实防范支付风险。

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市州中心支行及有关县市支行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灾后重建信贷政策的组织实施,根据各地灾后重建的实际进程,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政策协调,积极推动灾后金融政策、财政政策、对口援助政策以及其他重要政策的相互衔接,促进形成合理的灾后重建筹资格局。要根据总行和分行的统一部署,结合辖区实际,积极开展灾后重建信贷政策效果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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