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人或代报机构名称指被赋码机构其金融许可或相关文件认定的法人全称。代报机构的此项信息填写其金融许可或相关文件认定的全称。
(2) 法人所在地指金融机构法人注册地,境内法人采用《GB/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县、县级市、区、旗的6位数字代码。代报机构采用其境外法人所在国或地区的《GB/T 2659-2000 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eqv ISO 3166-1:1997)》2位拉丁字母代码。
(3) 代报机构所在地指境外金融机构指定的境内代报机构所在地,采用《GB/T 2260-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县、县级市、区、旗的6位数字代码。
(4) 金融机构分类指按《金融机构编码规范》对金融机构所作的一级、二级、三级分类。
(5) 出资人经济成份类别。经济成份类别按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上对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经济的分类办法》划分。“0”代表国有相对控股,“1”代表国有绝对控股,“2”代表集体相对控股,“3”代表集体绝对控股,“4”代表私人相对控股,“5”代表私人绝对控股,“6”代表港澳台相对控股,“7”代表港澳台绝对控股,“8”代表外商相对控股,“9”代表外商绝对控股。仅境内法人机构反映出资人经济成份类别信息,并由法人机构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依据相关规定认定。
(6) 上市状况,指金融机构是否在证券交易所发行股票并挂牌交易。“0”代表境内上市,“1”代表香港上市,“2”代表其他境外上市,“3”代表未上市。仅境内法人机构反映此信息。
(7) 法人状态指境内金融机构法人或代报机构的境外法人即时的经营状况。
“0”代表正常,指金融机构法人处于正常经营状态。
“1”代表清算,指金融机构法人处于停业清算状态。
“2”代表撤销,指金融机构法人已经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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